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点击数: 9749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港平佳居家具厂 |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子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2024年4月16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