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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固安县查处未按规定填写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 点击数: 4051 次有效性:

企业治污存漏洞  联合抽查见实效

固安县查处未按规定填写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案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

办案单位: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

办案人员王艳兵、李常男、张宏

联合抽查人员:吴立新、曹静

案例名称:固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案

案例类型:未按规定填写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案

当事人名称:固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双随机检查对固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正值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该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要求未生产。企业焊接工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为移动式烟尘净化器,经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运行、维护记录填写不规范,运行维护记录中只记录了开启时间未记录停止时间。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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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规范填写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运行、维护记录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拟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企业负责人态度良好,现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虚心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保证不再发生同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四项规定“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的”,决定对该公司免于处罚,将该问题列为立行立改问题。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工作。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分局强化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妥善安排业务股室、监测中心同执法中队一起下企业一线,通过联合抽查方式强化执法检查工作专业性、针对性及全面性,充分提高执法检查的广度和深度,落实“体检式”执法理念,查一次、查到位。

(一)联合抽查更凸显专业性。术业有专攻,执法人员擅长企业生产、治污及相关环节的检查工作,项目股室擅长环评、排污许可等相关内容。联合执法后,执法人员相对短板的领域,业务股室及时进行专业补充,使得联合执法更具专业性,更有政府说服力。

(二)联合抽查更有针对性。常规执法检查中,现场查处时间短、任务重,对于部分检查事项多存于表面,缺少深度挖掘。联合抽查后,业务人员更了解相应内容,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一一落实相应措施,是否存在敷衍了事问题等等,执法过程更具针对性,更具震慑力。

(三)联合抽查更具全面性。“一次进企、查处到位”,多部门、多股室联合抽查,全面体检。针对问题隐患,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多角度查摆企业问题,合理提出治理要求。同时,问题一次查清,减少入企频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执法过程更全面,执法效果更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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