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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通过“上级交办”大城县查获未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案

文章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点击数: 3965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通过上级交办大城县查获未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案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办案单位: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办案人员:李文刚袁福权

案例名称:大城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案。

案例类型: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当事人名称:大城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202211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督察一大队交办单后,对大城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11月24日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罐车正在进行接料作业。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238时启动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211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文刚袁福权对位于大城县大城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4日生产状况与未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日生产量相差较少。该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当停产混凝土生产线一条,混凝土生产线共一条,停止公路运输,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和产品”。

执法队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很快锁定违法证据。经进一步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混凝土生产线一条,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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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经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对该企业混凝土生产线作出查封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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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分局执法人员通过上级执法部门推送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深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迅速调查取证,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等,固定违法证据,查实企业违法行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固定证据,加强与市级执法部门的衔接联动,确保案件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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