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点击数: 8117 次有效性: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报送2017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冀环办[2017]8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7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声环境质量状况
(一)城市功能区声环境
2017年市区功能区噪声设有统建楼、春阳路、廊坊师范学院、东安市场、七小、新华书店、一中7个监测点。经数据统计,2类区(东安市场)、3类区(七小)和4类区(新华书店、一中)昼、夜间监测点次达标率均为100%; 1类区(统建楼、春阳路、廊坊师范学院)昼间监测点次达标率均为100%,夜间监测点次达标率为91.67%, 1类区(统建楼)夜间噪声超标。
(二)区域声环境
2017年市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面积33.5平方公里,网格总数134个,网格面积500m×500m。区域环境噪声声级变化范围为48.3~60.8分贝,平均等效声级为54.44分贝,质量等级为较好。
2017年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声源为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及其它噪声。声源构成为:生活噪声64.9%,交通噪声0.7%,工业噪声16.4%,其它噪声18.0%。区域噪声声源强度为:生活噪声54.35分贝,交通噪声56.8分贝,工业噪声54.89分贝,其它噪声54.23分贝。影响面最广的噪声源是生活噪声,污染强度最大的噪声源是交通噪声。
(三)道路交通噪声现状
2017年市区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范围为市区19条主要交通干线,共布设点位 37个,道路总长度为40.3公里。市区道路交通噪声值为65.0~72.5分贝,平均等效声级为68.66分贝,强度等级为较好。
二、2017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一)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及处理
据统计,2017年我市环境投诉共计1570件,其中涉及噪声问题投诉140件,占总环境投诉的8.92%;中央环保督查期间未出现群众信访举报噪声扰民情况。环保热线“12369”和环境信访举报电话“2034425”为主要投诉电话,投诉类别主要为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通过与公安、交通、工商、文化、建设等多部门开展协调联动机制,对环境噪声问题进行联合管控,群众投诉问题均及时处理并得到反馈意见,办结率为100%。
(二)噪声源监督管理
1、交通噪声监督管理情况
为减少交通噪声对市民的影响,我市在市区主干道两侧涉及学校、医院、办公、住宅等敏感区域设置了设立禁止鸣笛标识,采取了限行、限速等措施进行管理,并通过对敏感区周边种植绿色高大植物和铁路临近敏感点侧设置声屏障等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施工噪声监督管理情况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新上项目必须达到其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2)通过与建设、公安等多部门联动,对施工噪声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超标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对存在隐患的方面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并通过限定施工作业时间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3、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情况
(1)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源检查,及时发现噪声影响根源和隐患,对产生严重噪声的设施、设备和娱乐场所等场地的主体责任单位进行严格管理,以达到功能区内的噪声排放标准。
(2)为确保中考、高考期间有一个安静、良好的考试环境,我市开展“绿色护考”活动,由政府发布禁噪公告,环保部门与公安、建设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敏感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等敏感源进行全天24小时检查,防治噪声污染。
4、工业企业噪声监督管理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和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分别对各辖区内工业企业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对群众举报噪声超标现象进行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对查实噪声超标企业予以整改。
(四)城市声环境质量管理
1994年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城市声功能区划,并于2008年完成廊坊市市区声功能区划调整。廊坊市城市建设以城市规划为先导,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功能分区,并辅以多种管控措施,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
三、2017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经验总结
通过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噪声源管控,有效降低各类噪声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同时,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机会向公众普及噪声防治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城市环境噪声改善。
2017年廊坊市区域环境噪声质量等级为较好;各类功能区昼间、夜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全部达标;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国家标准,质量等级为较好。
四、环境噪声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目前基层环保部门对噪声管理的能力还比较薄弱,监督检查设备、车辆等还有所欠缺,不能满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需要。
建议上级管理部门增加对声环境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并多组织与管理优秀的地区进行经验交流。
五、2018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根据环境特点和环境发展,对噪声功能区划进行更加科学的调整。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的管理,减少各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继续做好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强化对举报案件处理的督查,加大对噪声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注重抓好对日常噪声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减少噪声污染投诉举报案件的发生。
(四)继续扩大宣传面,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廊坊市区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活动。加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意识,形成人人懂法、人人守法,营造全民参与、共同监督、积极配合的良好氛围。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2017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
表1 2017年发布的噪声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文件
名 称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实施时间(年/月/日) | 发布部门(全称) |
无 | ▬ | ▬ | ▬ |
注:填报省级和所属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的规范性文件和一般
文件。
表2 2017年发布的环境噪声标准
标 准 名 称 | 标 准 编 号 |
▬ | ▬ |
注:填报省级和所属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发布的环境噪声标准。
表3-1 2017年环境噪声投诉基本情况
地区名称 | 环境投诉总数(件) | 噪声投诉数量(件) | 办结率 | 数据来源 |
廊坊市 | 1570 | 140 | 100 | 廊坊市环境信访中心 |
汇总 | 1570 | 140 | 100 |
注:1.统计省级相关部门和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相关部门收
到的噪声投诉案件。
2.“数据来源”指接受噪声投诉的部门,如果数据从多个部门收集应把各部门全部列出。
表3-2 2017年各类噪声投诉分类统计
环境噪声分类 | 细类 | 投诉数量 | |
廊坊市 | 汇总 | ||
工业噪声 | / | 15 | 15 |
建筑施工噪声 | 昼间施工 | 32 | 32 |
夜间施工 | 65 | 65 | |
交通运输噪声 | 道路 | 3 | 3 |
城轨(地上) | \ | \ | |
城轨(地下) | \ | \ | |
铁路 | \ | \ | |
飞机 | \ | \ | |
航运 | \ | \ | |
社会生活噪声 | 楼内设施 (电梯、水泵等) | 2 | 2 |
固定设备 (空调外机、风机等) | 23 | 23 | |
娱乐场所 (酒吧、KTV等) | \ | \ | |
其他 | \ | \ |
注:1. 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和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相关部门
收到的噪声投诉统计填报。
2. 若某一类噪声在本地是投诉热点,而表3-2“细类”中没有对这类噪声单独分类,可根
据需要扩展该类噪声。
表3-3 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环境噪声扰民情况统计
地区名称 | 廊坊市 |
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数(件) | 无 |
涉及环境噪声的举报数(件) | 无 |
环境噪声类属实案件数(件) | 无 |
工业噪声举报数(件) | 无 |
建筑施工噪声举报数(件) | 无 |
交通运输噪声举报数(件) | 无 |
社会生活噪声举报数(件) | 无 |
责令整改案件数(件) | 无 |
立案处罚案件数(件) | 无 |
罚款金额总数(元) | 无 |
参与整改责任部门 | 无 |
注:1.各种类型环境噪声举报数量之和应与环境噪声类属实案件数一致。
2.“参与整改责任部门”指列举参与整改各类噪声的主要责任部门,文字表述即可,如工业
噪声的责任部门是环保局。
表3-4 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环境噪声扰民及处理情况详表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投诉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治情况 | 整改责任部门 |
无 | 廊坊市 | 无 |
注:将该表内容单独以Excel附件形式上报。
表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
城市名称 | 首次声功能区划完成时间(年) | 最近一次声功能区划调整完成时间(年) |
廊坊市 | 1994 | 2008 |
注:1. 每个县级及以上城市分别填报。
2. 若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则填“无”。
表5 绿色护考
城市名称 | 是否开展该项工作 | 覆盖考试类别 | 覆盖考生数量(人) |
廊坊市 | 是 | 中考、高考 | 68481 |
注:1. 按每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
2.“是否开展该项工作”填“是”或“否”。
3.“覆盖考试类别”填本城市已开展绿色护考的所有考试名称,如中考、高考、公务员考试等。
4.“覆盖考生数量”填本城市绿色护考受益的考生数量。
表6 2017年立项的噪声科研项目
项目名称 | 组织立项单位 (全称) | 承担单位 (全称) | 项目资金 (万元) | 起止时间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注:填报省级和所属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的噪声科研项目。
表7 环保部门噪声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
地区名称 | 噪声管理专职 人员数(人) | 噪声管理兼职 人员数(人) | 噪声监测专职 人员数(人) | 噪声监测兼职 人员数(人) |
廊坊市 | 3 | 4 | 11 | 0 |
汇总 | 3 | 4 | 11 | 0 |
注:1.按省级和所属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
2.噪声管理(监测)专职人员:指主要负责噪声管理(监测)的在编人员,噪声管理(监测)
占其工作量70%以上。噪声管理(监测)兼职人员:指在承担其他环境要素(如:大气、
水等)管理(监测)工作的同时,也参与噪声管理(监测)的在编人员。
表8 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及用途
城市名称 | 设备总数 (台套) | 设备应用情况(台套)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
廊坊市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汇总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注:1.按省级和所属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
2.设备应用情况中填写每类应用对应的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应用情况的总和应等于
设备总数。编号①~⑦分别对应:
①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用于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②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用于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③重点噪声源监测,指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等噪声源监测;
④噪声敏感区显示屏,指在人群集中或需要严格控制声环境质量的位置安装的噪声显示屏;
⑤科研监测,用于获取噪声科研数据的监测工作;
⑥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监测,用于机场周围区域的飞机噪声监测工作;
⑦其他,不适用于以上6种类型的情况。填报时需注明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