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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点击数: 7239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堆存砂石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目“未规范采取覆盖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21年12月27日罚款叁万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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