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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益坤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9日 点击数: 5997 次有效性:

廊坊益坤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第(一)项“(一)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且未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021.12.14罚款伍万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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