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3日 点击数: 5979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祖寺鼎尚纱窗厂 | 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五)项第1目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导致频繁投诉举报(1次)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 2021年12月3日 | 罚款叁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