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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祖寺鼎尚纱窗厂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3日 点击数: 5979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祖寺鼎尚纱窗厂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五)项第1目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导致频繁投诉举报(1次)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21年12月3日罚款叁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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