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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鑫京科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检车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点击数: 6105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鑫京科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目“初犯且未能及时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11.26罚款捌仟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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