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点击数: 769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阜草宇浩三轮车配件厂 | 涉嫌未采取有效收集设施排放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五)项第3目“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且持续累计时间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的规定 | 2021年11月26日 | 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