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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阜草宇浩三轮车配件厂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点击数: 769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阜草宇浩三轮车配件厂涉嫌未采取有效收集设施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五)项第3目“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且持续累计时间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的规定2021年11月26日罚款壹拾贰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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