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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大城县兴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违反 “三同时”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7日 点击数: 5816 次有效性:

2021年03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信访线索+无人机”的方式对辖区信访案件开展核查,根据群众举报大城县兴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安排部署,针对问题线索精准摸排。

为全面了解企业情况,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进行飞检,对厂区全貌及车间分布有了细致了解,充分发挥PID等科技手段仪器,发现厂区废气浓度较高,异味较大,预判该企业可能存在无废气收集设施、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通过分析研判相关线索,执法人员锁定违法行为,立即出发行动。

经查发现企业共建有五个车间,共十条生产线,四条生产线未经过验收就投产使用,其中一车间一条镀锌生产线酸洗环节未配套建设酸雾废气收集设施;二车间一条生产线打磨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酸雾收集设施及粉尘治理设施,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动工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法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典型意义:

1. 执法人员通过群众信访举报获取违法线索,查实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信访举报制度的深入开展。

2. 通过无人机飞检、PID探测等高科技手段发现违法行为,将科技执法与环保检查充分结合,极大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3.执法方式的更新,使环保执法更能发现大案要案,进一步增强执法力度,提示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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