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关注

智能问答

关闭

大城县梁四岳宏图木纹转印加工厂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点击数: 6618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梁四岳宏图木纹转印加工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执行标准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责令改正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10月9日罚款:壹拾万圆整。
已执行


  • 相关报道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维护 公安备案号:13100302000656号冀ICP备09048011号-3网站标识码:131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