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点击数: 692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舍特安防材料厂 | 涉嫌未建立粉尘治理设施布袋除尘器运行记录台账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且未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9月30日 |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