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关注

智能问答

关闭

大城县舍特安防材料厂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点击数: 692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舍特安防材料厂 涉嫌未建立粉尘治理设施布袋除尘器运行记录台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且未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罚款柒仟伍佰元整已执行


  • 相关报道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维护 公安备案号:13100302000656号冀ICP备09048011号-3网站标识码:131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