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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广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群众信访举报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0日 点击数: 622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廊坊广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执行标准第(十)项第一目“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9.27罚款贰拾万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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