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群众信访举报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0日 点击数: 622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广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涉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执行标准第(十)项第一目“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1.9.27 | 罚款贰拾万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