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点击数: 678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嘉跃门窗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执行标准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责令改正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1年8月6日 | 罚款壹拾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