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关注

智能问答

关闭

大城县大荆河鑫达通塑料颗粒厂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点击数: 5841 次有效性: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6月28日罚款叁万元整已执行


  • 相关报道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维护 公安备案号:13100302000656号冀ICP备09048011号-3网站标识码:131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