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9日 点击数: 5971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林枫红木家具厂 | 涉嫌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管理 | 理终结。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目“初犯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9月18日 | 罚款壹万元整 | 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