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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小王都志伟家饭店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点击数: 676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小王都志伟家饭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1目“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021年8月30日罚款伍仟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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