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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纳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4日 点击数: 654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廊坊纳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水污染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三款第(一)项第1目“排放二类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8月16日罚款拾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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