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4日 点击数: 654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纳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私设暗管排放污水污染物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三款第(一)项第1目“排放二类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8月16日 | 罚款拾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