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2日 点击数: 6542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宋张吉猛学塑料包装厂 | 现场检查时,该厂1条吹膜机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等离子一体机未开启即未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021年8月3日 | 罚款叁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