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6日 点击数: 6600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鼎龙食品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即排放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021年8月3日 | 罚款贰万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