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6日 点击数: 6827 次有效性:
河北金辉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即排放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7.28 | 罚款叁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