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3日 点击数: 7554 次有效性:
大城县赵良村伟美塑料制品厂 | 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排放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2021.7.28 | 罚款叁万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