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6日 点击数: 6769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罚委香河〔2021〕10010号
香河天恒嘉业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4MA090DC74U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证合一
地址:香河县渠口镇店子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长江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单位2021年6月4日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香河)环罚告字〔2021〕100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接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香河)环罚告字〔2021〕10010号之日起7日内,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 户名: 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 100242827890010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6070029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