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交办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3日 点击数: 6927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缴殿元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1目“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 2021年7月16日 | 罚款伍仟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