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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点击数: 7122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正常使用,尚未引发群众投诉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2021年7月12日罚款伍仟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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