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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美霞建材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5日 点击数: 7124 次有效性:

           
大城县美霞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7.12罚款:伍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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