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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物资加油站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3日 点击数: 7338 次有效性:

           
大城县物资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6月28日罚款叁万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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