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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金麦食品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3日 点击数: 7208 次有效性:

           
廊坊金麦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6月28日罚款贰万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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