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3日 点击数: 7100 次有效性:
廊坊金麦食品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排放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6月28日 | 罚款贰万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