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点击数: 7320 次有效性:
河北亚特氟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 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 2021年6月28日 | 罚款:伍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