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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欣锦欣家具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廊环罚委香河【2021】05005号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0日 点击数: 6636 次有效性:

香河县欣锦欣家具厂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涉嫌喷漆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5.14罚款叁万陆仟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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