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点击数: 6865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昊辉保温材料厂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执行标准第(八)项第1目“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6月10日 | 罚款伍万圆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