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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三达铸造有限公司 |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 依据《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三)项“橙色预警(Ⅱ级)期间,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2021年6月10日 | 罚款:伍万元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