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关注

智能问答

关闭

香河县中贺利家具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点击数: 7052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下达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香河县中贺利家具厂

喷胶作业未在工位前进行且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所产生VOC废气未经治污设备集中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

“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1年6月4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已执行



  • 相关报道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维护 公安备案号:13100302000656号冀ICP备09048011号-3网站标识码:131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