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点击数: 7052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中贺利家具厂 | 喷胶作业未在工位前进行且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所产生VOC废气未经治污设备集中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 “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2021年6月4日 |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