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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环罚委大厂〔2021〕7号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7日 点击数: 7400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大厂回族自治县永乐加气混凝土制品厂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现场进行装卸作业过程中排放大量黑烟
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
2021年5月13日
罚款伍仟元整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