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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奥尔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香环罚【2021】09002号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点击数: 756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下达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香河奥尔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使用治污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执行标准: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1年2月25日罚款叁万陆仟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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