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香环罚【2021】09002号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点击数: 756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奥尔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使用治污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执行标准: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2月25日 | 罚款叁万陆仟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