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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东明府古典家具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香环罚【2021】09001号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点击数: 759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下达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香河东明府古典家具厂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执行标准: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1年1月20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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