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1日 点击数: 8535 次有效性: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7年5月4日-5月31日作出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5月4日-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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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霸州市佳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冷轧钢板测厚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辐验【2017】73号 |
2017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