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日 点击数: 403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河北华熙管业有限公司 |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一目:“密闭不严,或者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或者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减少废气排放效果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3年11月15日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已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