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日 点击数: 7702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河北安旭达家具有限公司 |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0项“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的规定。 | 2023年11月16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