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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万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点击数: 3085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万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0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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