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点击数: 645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淑阳镇同兴家具厂 | 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鉴于该厂积极配合检查,该厂违法行为属于本年度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三条第六项第一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2023年10月17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