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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7日 点击数: 6204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6日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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