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日常检查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3日 点击数: 7592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渤海聚氨酯有限公司 | 涉嫌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为初次违法,且主动拆除发泡设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六项第(1)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2023年9月9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