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上级交办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1日 点击数: 3197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平安污水处理厂 | 涉嫌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鉴于该厂目前执行的污水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 排放标准,该标准4.1.4.2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 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本案中唐山众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众联检测H20231234403)显示仅采集了5个样品,未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的检测方法取24h混合样进行检测分析,故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众联检测H20231234403)不能作为处罚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2024年8月16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