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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昌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上级交办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6日 点击数: 4313 次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大城县昌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号表裁量要素及判定标准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罚款贰拾伍万圆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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