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上级交办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6日 点击数: 4940 次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昌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号表裁量要素及判定标准的规定 | 2024年8月12日 | 罚款贰拾伍万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