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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1日 点击数: 4433 次有效性: 有效

廊坊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排污许可事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审批事项

(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管理工作

(二)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管理工作。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五)《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六)《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

(七)《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

(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九)《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排污许可事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固体[2021]42号)

(十)《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三、事项类型

(一)许可证核发(首次申领)

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许可证核发(重新申领)

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三)许可证延续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延续申请。

(四)许可证变更

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许可证注消

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注销申请,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许可证核发、延续7个工作日;变更、注销1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一)许可证核发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对照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许可证变更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应说明经营设施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设施、经营类别和规模是否发生变化;同时说明变更内容和原因,以及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数量);

4.企业工商经营执照(含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表。

(三)许可证延续(期满换证)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对照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生产经营总结报告;

4.项目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近年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或自行监测报告);

5.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对该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及是否同意换证的初审意见(应说明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转移联单汇总情况、经营记录情况、监测措施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工作情况、检查整改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

(四)许可证延续(临时证换发正式证)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对照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生产经营总结报告;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专家意见,公示证明;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自行监测报告);

6.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应说明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转移联单汇总情况、经营记录情况、监测措施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工作情况、检查整改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

(五)许可证注销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对经营设施及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4.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理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单位,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90.37.192:81)进行申请办理,并递交相关纸质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受理

申请单位在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申报许可证办理事项,同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完整、真实且书面申请与系统申报内容一致。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申请材料初审工作,对不属于审批范畴或文件规定不得受理的,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固化科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2.特别程序(含技术审查及问题整改)

对已受理公示期满的建设项目,由固化科开启特别程序,委托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优先从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通过审查申请材料,开展现场核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专家组起草许可证草案;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到位报告;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督导申请单位整改并对整改到位报告进行核查验收,并出具核查验收意见。

3.审查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督导企业整改并核查验收后,将核查验收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固化科进行审查。

4.集体会审

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综合科、环评与排放管理科、法规与标准科、机关纪委、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科室召开审委会,通过集体审议决策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5.许可证印制

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单位核发许可证并公告(初次申请单位核发临时经营许可证,为期6-12个月,对不予许可的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市生态环境局固化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固管中心、综合执法支队等科室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变更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经营单位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市生态环境局固化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采取以上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注销申请,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2.廊坊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领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清单

4.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清单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7.生产经营总结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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