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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平安污水处理厂(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上级交办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5日 点击数: 4336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香河县平安污水处理厂涉嫌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鉴于该厂目前执行的污水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 排放标准,该标准4.1.4.2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  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本案中河北缘和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缘和检字第YHJC-2024-337-01号) 结论部分显示该报告检测结果为1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取算数平均值,未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的检测方法取24h混合样进行检测分析,故该《检测报告》(缘和检字第YHJC-2024-337-01号)不能作为处罚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7月18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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