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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华(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点击数: 3016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郭振华

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4年4月27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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