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点击数: 7290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廊坊祁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2024年6月7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已执行 |